1959年12月1日,美國、蘇聯、英國、法國、日本、挪威、比利時、澳大利亞、新西蘭、智利、阿根廷、南非共12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了《南極條約》。1961年6月23日《條約》生效,《條約》的宗旨和內容是:爲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隻用於和平目的,不應成爲國際紛爭的場所;保證科學的考察自由和爲此進行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採取壹切軍事性質的措施,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上述12個有權參加協商會議的國家就是協商國,而後來加入南極條約的國家爲加入國。但條約規定,加入國在南極建立科學考察站或派遣科學考察隊進行研究活動,從而對南極表示了興趣時,有權成爲協商國。自1961年6月23日《南極條約》生效以來,每兩年召開壹次協商會議,由協商國輪流擔任東道國。會議除交換情報、共同協商有關問題外,還闡述考慮併向協商國政府建議旨在促進條約的原則和宗旨的措施。 《南極條約》製度隨着形勢的不斷變化而逐步完善和充實。1972年和1980年在各協商國的倡議下,先後談判製訂了《保護南極海豹公約》、《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