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香港警方證實,對拍攝刺警案的網媒前記者作出調查,併在沒有拘捕行動下,根據國安法,要求該名記者交出旅行證件,禁止出境。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骅表示,不論是否觸犯《國安法》,都有機會被禁止離境,不認同沒收旅行證件等同濫權。有學者認爲,這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反映國安法下的程序不公。
【重磅!國安法下港警權限無限大 可限製受調查者出入境】
— TimedNews.com (@TimednewsC) July 28, 2021
香港警方證實,對拍攝刺警案的網媒前記者作出調查,併在沒有拘捕行動下,根據國安法,要求該名記者交出旅行證件,禁止出境。有學者認爲,這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反映國安法下的程序不公。https://t.co/54SqKSA5Ed pic.twitter.com/oNBatMF64J
香港警方週二(7月27日)證實,對在七壹刺警案現場拍攝整個過程的網媒《看中國》前記者作出調查,按《香港國安法》第43條,撿取受查人包括電腦及無線電話等個人物品,併由指定裁判官簽發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向警方交出所有旅行證件,警方在回復當中提及,事件中暫沒有人被捕。
根據相關法例,警方國安處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中,有權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爲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限製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做法與香港《普通法》的處理不同。按照《普通法》的壹般法律程序,當事人被起訴後,法庭才可以根據法例,扣起旅遊證件,作爲被控人獲準保釋的條件。
湯家骅:不認同沒收旅行證件等同濫權
對於外界擔心,隻要國安處向裁判官申請,都會獲簽發通知書,有權沒收旅行證件,限製出境的情況,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骅對本台表示,不同意相關的做法等同濫權。
湯家骅說:沒有任何理據,爲何會覺得濫權?如果國安處向法庭申請,而法庭批準,這是符合法律程序,當然受影響人士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或上訴。這個機製下,不會存在濫權或違反人權,因爲《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寫得非常清楚,所有的權利都因應國家安全,可以透過法律合理地限製,現在是有這套法律,妳認爲這套法律是否合理,應由法庭決定。
湯家骅表示,隻要在香港涉嫌犯法,不論是否觸犯《國安法》,都有可能被禁止離境,警方有權這樣做,而當事人有權上訴。
學者:沒收證件等同間接拘捕存在不公
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灏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警方可以單方面申請要求受調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證件,已等同間接拘捕,程序上存在不公平。
黎恩灏:”警方沒有表示作出任何拘捕或落案起訴的行爲,(扣留旅行證件)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限製人身自由,如果警方認爲當事人有幹犯法例或國安法,應直接作出拘捕,而不是採用這種扣留證件的方法,限製自由,好像給予時間(警方)再尋找足夠證據才拘捕,不僅影響受查人事的權利,亦是不公平的調查程序。”
至於條文列明,當事人可隨時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旅行證件,黎恩灏表示,這反映國安法給予警方相當寬闊的權力。
黎恩灏:”向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申請,時間上已限製了他(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反映實施細則不合理的地方,國安法壹個問題就是說,雖然看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都有保障出入境自由,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話,但正因爲是國安法的範圍好廣闊,實施細則給予警方相當寬闊的權利,警方在實施權力時,更不容易受到現有規範的限製。”
黎恩灏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被扣留遊行證件的人士,隻能按照法例的實施細則,提出書面申請,要再根據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接納或拒絶的理由,作進壹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