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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会为中国人大扩权与宪法不符 中共或再“修宪”


2021-03-24 时刻新闻 |  国语 |  粤语 【字号】

3月24日,总部在北京的《多维》报道发表评论文章,题目为《中国人大扩权|中共会否再次启动“修宪”》,文章指出,在不久前3月11日,中国“两会”通过了中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正草案,此次修改被舆论评价为为“中国人大扩权”,与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国宪法相关条文已经有所不符,一种可能性是,在2018年“修宪”之后,中国宪法需要再次修正,以实现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援引多维文章如下:

在不久前的2021年3月11日,中国“两会”通过了中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正草案,中国人大常委会获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除国务院总理和军委主席外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以及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中国人大组织法经此调整后,被舆论评价为为“中国人大扩权”,与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国宪法相关条文已经有所不符,坊间也曾有此次人大组织法修正是否“违宪”的小范围讨论。但一种可能性是,在2018年“修宪”之后,中国宪法需要再次修正,以实现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决定“任免”不同于决定“人选”

中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正增加了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总理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职务的权力。

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9项规定,中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个别组成人员”的指称,不仅包括中国宪法第67条第9项所提及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还包括了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按照宪法决定,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些职位的“人选”,中国人大组织法修正版则称决定这些人员的“任免”。这两项法律在此处有所差异。

根据中国宪法第80条,中国国家主席根据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国人大常委会获得对国务院除总理外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权”,应该不会取代中国国家主席的“任免权”,而且需要经过中国国家主席“任免权”的确认,最终令相关人事变动正式生效。

如果中国宪法因之发生联动,或将第67条第9项“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调整为类似“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的形式。

中国宪法未提“撤职”

关于增加中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的规定,对中国人大常委会而言,意味着新的赋权。

撤销职务即“撤职”,与“决定任免”和“决定人选”不同。后两者都属于常规的人事调整,而撤职则是对于违犯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撤职”与“罢免”内涵相近。“罢免”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这两项规定都在出现特殊情况后才会被激活。例如,官员因腐败等问题被调查,无法继续任职。

中国宪法第63条规定中国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国国家正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中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

然而不论是在中国宪法还是以前的中国人大组织法里,中国人大常委会都无与之对应的职权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国人大常委会却有不止一次撤销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案例。例如,1987年6月23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议决定将出现工作问题的时任林业部长杨钟撤职。再如2018年2月24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请将涉及腐败的时任国务委员兼秘书长杨晶撤职。而且,直到27天后中国人大会议召开才任命了杨晶的替代人选肖捷。

这两次撤职程序并不一致,前一次是根据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后一次是根据中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提请”。此番中国人大组织法补充有关撤职的规定后,不仅将这一实践走在制度前边的政治操作合法化,同时也令程序统一为委员长会议和国务院总理的联名“提请”。

中国人大组织法对中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赋权,或许也将会升格为中国宪法规定,补充进宪法第67条。

反腐之后的程序问题

涉及中国中央军委方面的新规定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与涉及国务院的连锁反应类同,不过也存在不少差异。

中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正增加了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外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撤销其他个别组成人员职务的权力。

中国宪法第67条第10项规定了中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也无有关撤职的说法。如果此处也将修正,或将发生与涉及国务院方面规定相似的调整。

不过,中国宪法里虽然提到了中国国家主席对国务院所有组成人员的任免权,却未提到其对中国中央军委对包括军委主席在内的所有组成人员的任免权。其中一个原因或许是中国国家主席与中国中央军委主席是由同一人担任。

2017年8月28日,中国中央军委委员张阳被批准调查,当年11月23日自缢身亡。2018年1月9日,中国官方宣布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房峰辉涉嫌行贿受贿被移交司法。张阳与房峰辉都是在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被调查或无法继续任职,但两人的中国中央军委委员身份都无法被及时撤销,因此也不能将新的人选补充进中国中央军委体系之内。

中国人大组织法修正后,将可以有法可依地处理类似突发状况。如果中国人大组织法有关撤职的修正引起中国“修宪”联动,中国宪法也将在第67条有关中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补充相应内容。

不论是国务院原组成人员的杨晶,还是中国中央军委原组成人员的张阳、房峰辉,都是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集中“落马”,恰好发生在按部就班筹备的2018年中国全国“两会”修宪前后。当时进行紧急立法过于仓促或已然不及。在2021年之后进行相关法律乃至宪法的修正补充,则可经历为期数年的准备过程。

中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每一个字的更改都会牵动一整套制度程序,一般不会“轻举妄动”。其修改往往滞后于一般性法律更新,法律更新则往往是因应于新的治理难题而做出调整。由此来说,2012年中共十八大后掀起的触及中国高层的反腐行动,是导致出现“修宪”需求的一个间接原因。

从文章可以看出,《多维》认为再次“修宪”是势在必行的,不过目前的局势来说,不会“轻举妄动”,而修宪也不仅仅是为了习近平一个人,而是为了大局,为了“反腐”。文章为未来修宪找好了北京官方可以给出的理由,也许不久之后,这些理由就会被高层使用,“谋定而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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