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12月1日,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阿根廷、南非共12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条约》生效,《条约》的宗旨和内容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保证科学的考察自由和为此进行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采取一切军事性质的措施,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上述12个有权参加协商会议的国家就是协商国,而后来加入南极条约的国家为加入国。但条约规定,加入国在南极建立科学考察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进行研究活动,从而对南极表示了兴趣时,有权成为协商国。自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生效以来,每两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由协商国轮流担任东道国。会议除交换情报、共同协商有关问题外,还阐述考虑并向协商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的原则和宗旨的措施。 《南极条约》制度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而逐步完善和充实。1972年和1980年在各协商国的倡议下,先后谈判制订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