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陕北千亿矿权案”二审案卷卷宗被盗已经是匪夷所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作为原案承办人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一伙贪官污吏栽赃陷害蒙冤判刑14年更是千古奇冤。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监守自盗 王林清万字申诉揭千古奇冤】
— TimedNews.com (@TimednewsC) May 11, 2022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陕北千亿矿权案”二审案卷卷宗被盗已经是匪夷所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作为原案承办人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一伙贪官污吏栽赃陷害蒙冤判刑14年更是千古奇冤。https://t.co/oho1sLSRxs pic.twitter.com/j7xgzkudxg
如今,王林清通过申诉书透露了当时被以“莫须有”罪名留置的细节,曾被蒙眼带到小黑屋,不让开窗,不让见阳光,不许关灯,不许睡觉,不许看书,在这种留置措施下,心力交瘁,精神恍惚。但最终查无实据,被无罪释放。后来又因“陕北千亿矿权案”二审案卷卷宗被周强一伙监守自盗而蒙冤入狱,目前仍在服刑中。
王林清之所以被判这么重,原因是王林清实名举报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监守自盗的问题,也触及了中纪委书记赵乐际的丑闻。
王林清的申诉书中提到的程新文、杜万华二人和周强都有着特殊关系。程新文是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与周强是大学、研究生同学,且多年来一直交往甚密。程新文无论是担任民庭副庭长还是庭长,都是在周强的斡旋和直接安排下才实现的。另外,周强的母亲还是程新文的小学老师。程新文当副庭长是周强找时任最高院院长的肖扬办的,周强来最高院后又提拔程新文为庭长,周强与杜万华及杜万华的夫人胡泽君都是西南政法78级同学,且周强和胡泽君都是肖扬的门生。
王林清蒙冤入狱就是周强、程新文、杜万华等一伙人共同谋划栽赃陷害的结果。人人都知道中共司法的腐败触目惊心,但最高法院高层如此胆大妄为、徇私枉法、颠倒黑白、栽赃陷害仍然是让世人震惊的。
以下是王林清2018年5月申诉书的全文。
我叫王林清,男,山东烟台人,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XXXXXXX,现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我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周强院长指使院、庭领导销毁他们干预案件的痕迹,公然盗走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卷宗,并伪造了全套案卷,炮制出中国司法版“水门事件”。
下面以我承办的两起涉及矿产纠纷的案件为例:
一、审理”陕北千亿矿权争夺案”的遭遇
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下称西勘院)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判决后,被中央电视台及国内众多媒体广泛报道为陕北“千亿矿权争夺案”。这个案子还被媒体和学术界称为中央依法治国,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可谁又知道,这只是一个被人为操纵炮制出来的噱头,在审理过程中其背后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惊心动魄、黑幕重重,可堪载入中国法制史册。
该案于2Ol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我是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论是程序适用还是实体处理,自始至终都由周强院长通过杜万华专委直接操控,并采取先定结论再让合议庭找理由的方式干预案件审理。
2016年3月,合议庭经合议一致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之间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西勘院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已同意将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凯奇莱公司理所当然应取得争议煤矿的探矿权。我将上述合议内容形成合议笔录,载入副卷。
2016年5月,周强院长罔顾《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明确规定,通过杜万华专委强令合议庭将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错误是司法审判的致命伤,虽然合议庭成员都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无果。就在我硬着头皮写发回裁定书的时候,杜万
华又突然指令暂缓发回,要求案件改判解除合同,并明确表示这是周院长的意思,被我当即拒绝。
2016年11月,杜万华还要求合议庭针对该案分别提出三种处理方案:维持、发回重审和改判,并且要求合议庭写出这三种处理方案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评估。
之后,我形成了分析报告,经韩玫审判长签字,呈报杜专委。内容是:杜专委提出的方案从法律上很难做到,最符合法律规定的作法就是按照合议庭2016年3月形成的处理意见全部改判。
2Ol6年11月底,在我正准备撰写该案的判决书时,二审正副卷宗在我所在的东交民巷最高院本部办公室离奇丢失。
丢失案卷属于最高院重大事故,也会直接影呴我的一生,我强烈要求领导将此事彻查到底,事发笫一时问就层(呈)报杜万华专委和周强院长。
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我只被告知:丢失卷宗的时间段,我办公室门口的监控设备“坏了”。之后便不了之,至今没有进行任何追查和追责。
我心理明白,这一定是监守自盗,且与周院长有直接关系,因为二审案卷中不但记载着他们多次干预此案的记录,还附有与他们意见相悖的合议笔录,以及荒诞无稽的“三种处理方案”。他们这是在销毁记录,为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另起炉灶。否则,社会影响如此之大、被媒体如此紧跟关注的该案卷宗被盗,从哪个角度讲,他们一定会一查到底,绝不可能姑息的。
基于案卷被盗的事实,我自己请求不再承办该案,被立即批准。杜万华指令新的合议庭重新制作了一套正副卷宗。
2018年1月该案宣判后,合议庭成员孙延平亲口对我说,最后判决的结果,她作为合议庭成员,竟然没有被通知参加过合议,判决内容更不是2016年3月形成的处理意见。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并且,本案判决书由杜万华专委逐字逐句修改,虽然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但判决并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63条之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判决生效后,当陕西省高院开始执行该案时,我院民一庭主动提出了“本案判决没有执行内容”的报告,周强院长批示后,我院执行局立即通知了陕西高院执行局。事实上造成了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
(一)陕西省委、省政府强力干预司法
2003年8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对陕西省横山县境内大约280平方公里波罗煤矿井田进行详查和精查,并约定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者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2005年10月,双方共同完成详查工作,勘探出近20亿吨储盘的煤炭资源。
2006年4月,在陕西省政府领导主导下,西勘院又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签订同一煤矿的合作勘查合同书。凯奇莱公司随后向陕西省高院提起诉讼。
2006年10月,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并将争议煤矿的探矿权判给凯奇莱公司。西勘院不服,上诉到最高院。陕西省政府应最高院的要求,致函最高院施压称,“如果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将造成陕西省国有资产流失,社会不稳定”。
2009年11月,最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陕西高院重审。2010年,在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前,陕西省政府召集包括省高院在内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开会,并以陕西省政府文件的形式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据此,2011年3月,陕西高院在重审中改变了原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省政府2003年第21次会议纪要精神,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凯奇莱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院。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青年报》于2010年8月2日以《公函发至最高法 谁在干预司法》为题发表特别报道,批评陕西省政府干预司法,国内多家权威媒体跟进报道后,此案在法院系统一时成了“烫手的山宇"。
该案起初由民二庭负责审理,之后又转到我所在的民一庭。民一庭先后有两位法官以不同理由提出了不予承办该案的回避申请,最终庭里确定由我承办该案。几个月后,合议庭审判长也提出了对该案的回避申请,不再担任该案的审判长。
审理该案期间,陕西高院分管民一庭工作的曹建国副院长带领该院民一庭庭长多次来我院汇报该案,并称系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而来。据他们表述,陕西省委、省政府给陕西高院下达了死命令:务必要做好最高法院的工作,一定要争取把该案二审审理结果确定为维持重审的一审判决。他们还强调,其实他们并不愿意来最高院协调
案件审理,但由于有省委、省政府的明确指示,所以不敢违抗,只好奉命行事。
(二)最高院领导直接插手橾纵案件审理
2016年初,该案被确定为多年未结必须当年结案的指标之一。分管我庭工作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专门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详细汇报了该案的案情、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我个人对该案的看法以及社会舆论反应等问题。他表示,这个案件标的额巨大,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社会关注度很高,要务必把好审判关。
2Ol6年3月,此案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我和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韩玫、孙延平就本案如何进行实体裁判进行了合议,并形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之间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合法有效;西勘院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贵任;基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65号文实质上同意将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的事实,凯奇莱公司应当取得争议煤矿的探矿权。根据上述合议内容,我形成了合议笔录,栽入副卷。
2016年5月,根据杜专委的指示,我将合议结果向他作了汇报。杜专委指出,这个案件非常复杂,即便合议庭意见一致,也要提交到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了几天,杜专委又找到我说,周强院长对该案非常重视,要求将此案再次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且要在周强院长从英国访问回来之前完成。杜专委还表示,将来发回重审后,可以电话指示陕西高院,由该院指令西安中院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如此,即便将来再有二审,也只能在陕西高院解决,从而可以避免把矛盾上交给最高法院了。虽然我与合议庭其他成员都表达了不同看法,但鉴于这是领导指示,也只好服从。就在我准备撰写发回重审的法律文书之时,又被告知先暂停处理。
之后,杜专委又要求本案判决解除合同,并说这是周强院长的意思,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判赔凯奇莱公司几千万元。我回复,首先从法律上本案不应解除合同,退一步讲即便解除了,西勘院也会按照陕西省政府的要求把价值千亿的矿权转让给同样是私营企业的香港益业公司,这家公司之前承诺在陕西建的煤转化项目子虚乌有,并且还把这个项目倒卖了几次,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陕西延长石油集团也是受害者之一,杜专委沉思良久没有说话。
2016年11月,杜专委又先后三次专门要求合议庭成员及庭领导一起去他的办公室当面汇报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每次汇报都特别强调,“不能作记录,不能录音,只能靠耳朵听,并严格注意保密,包括我老杜在内,谁泄露了秘密,就追谁的责”。
第一次汇报,由我先把案件详细情况作了汇报,之后又汇报了我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合议庭的合议情况。杜专委详细询问了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她俩均表示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杜专委沉呤片刻后表示,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不能简单地从法律上看探矿权是谁的,就一定是谁的。
第二次汇报,杜专委又提出了发回陕西高院重审的可行性,让我们分别谈谈看法。我当即表示明确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本案二审立案虽然发生在2011年,但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应当对所有正在审理的未结案件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不可能再次发回重审。此外,我还提出,本案二审从2011年立案距当时已过5年多了,如果再次裁定发回重审,且不说当事人是否满意,对于最高院也会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合议庭其他两位同志也都表示本案不宜发回重审。当然,也有个别赞同发回重审的,如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认为,该案不适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且发回重审能使最高法院摆脱不好处理该案的被动局面。
听完大家的发言,杜专委要求,合议庭要针对该案.分别提出维持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和改判三个不同的处理方案,并要同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评估。
之后.我形成了三个方案的分析报告,经韩玫审判长答字报程新文庭长审核后,呈报给杜专委。该报告主要内容是:一是本案无法维持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判决;二是如果本案发回重审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是本案也不宜部分改判部分维持;四是本案最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就是按照合议庭2016年3月形成的处理意见全部改判。
第三次汇报(2016年11月下旬),杜专委提出了处理本案的一个全新的方案,即:合作勘查合同仍然认定有效,该合同继续履行,但探矿权转让问题则不涉及。双方讼争的探矿权在本案中并不直接判给凯奇莱公司,由陕西省政府在二审判决后自己决定。如果在继续履行合同中陕西省政府愿意将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那就任其转让;如果陕西省政府不想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那也是陕西省政府的事,与最高院无关。杜专委还表示,在此之前,他把上述三个方案和这一次他自己的新方案都向周强院长作了汇报,周强院长对他自己的新方案表示同意。
鉴于这一新的方案是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的,并且得到了最高法院主要领导的高度认同,所有在场人员均无人反对,纷纷表态同意这一处理意见。杜专委要求合议庭尽快按照这一方案合议并撰写法律文书。
此后的事实证明,杜专委所说的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并非是他们的本意,他们的本意是解除合同。
(三)案卷被盗于承办法官撰写判决书之时
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我对案卷保管负有第一责任。我特意把该案一、二审所有案卷排列整齐,单独放在工作柜中(未上锁)。每次向杜专委汇报时,我都带着二审卷宗(包括正副卷各一本)以备能够当场查阅案件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便当场回复领导对案件细节的询问。
第三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向杜专委汇报后,我带着二审卷宗回来,途中路过程庭长办公室,他让我进去并给我布置了一些工作,之后我又带着卷宗回到了自己办公室,把卷宗放回工作柜中。
2016年11月底,当我着手准备要写该案判决书时,打开工作柜忽然发现,厚厚一搭子陕西高院的一审案卷仍然堆放在原处,而最高院的二审卷宗(包括正副卷)竞不翼而飞!
当时我立刻慌了神,赶紧把办公室所有地方甚至犄角旮旯都仔细搜寻了多遍,均未发现卷宗。我认为这件事情的紧急与严重程度非同寻常,立即向程庭长作了汇报。在工作中一贯谨慎有加的程庭长则一反常态,表现得出奇镇静,他让我回去再仔细找找。回到办公室,我叉翻了一遍,无果,便向程庭长提出要求到杜专委办公室去找找。程庭长答复我,他要通过杜专委的秘书谢勇向杜专委汇报一下。过了一会,我被告知,杜专委听说我要去他的办公室查找卷宗。极为恼火,说是卷宗怎么可能放在他那里呢?第二天,听说杜专委出差了,我又恳求程庭长与杜专委的秘书联系,想再趁杜专委出差在外的机会,能去杜的办公室看看。程庭长答应了。随后,谢秘书打开了杜的办公室的门,我进去翻找了一会,还是没找到。
情急之时,我突然想起,我院办公区每一层走廊上都安装了摄像探头,而我办公室门口外正好有一个。且距我办公室十米远的走廊尽头还安装了一个。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一般,我急急忙忙找到程庭长.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查沿卷宗被盗期间的情况。程庭长让我与保卫处联系,保卫处答复,可以调取监控录像,但失物人自己无权查看,只能由庭领导本人看。当天中午,程庭长只身一人前往监控室调看了监控录像近两个小时,我一直在他办公室对面的会议室里等他回来。他一出现,我就赶忙询问查看结果。他告诉我:在第三次汇报完案件后,录像显示我带着卷宗进过他的办公室,不久又带者卷宗回到我自己办公室,然后我又空着手走出来,进了另外一个同事的房问。但第二天监控设备坏了,因而无法查明卷宗丢失的具体过程。
(四)案卷被盗透露出的可怕黑幕
对于这一结果,我的内心充满了疑惑:一是监控设施安装不久,怎么可能说坏就坏,而且偏偏坏得这么具有针对性呢?二是我办公室的周围设有两个监控,不可能同时都坏了;三是我与程新文庭长共事10余年,他处事一直胆小谨慎,一般情况下如果听到卷宗被盗或者丢失这样后果严重的事,他一定会坐卧不宁、焦燥万分,甚至会立即到我办公室查看情况。然而,这一次程庭长一反平时积极主动的行事风格,表现得异常平静,没有丝亳的慌乱,只是在消极被动地应付这一事件。甚至卷宗被盗后的几天,当我又去找程庭长要求追桽此事时,他才指示我庭廉政监察员王慧君安排几名书记员去我办公室查找卷宗,这些都与他平时对工作主动催问、追踪跟进的风格迥然不同。四是案卷丢失事件,我们民一庭几乎人人都知递,全庭的人都感到非常震惊!认为这是公然对最高司法机关的藐视和挑战。可是在第一时间知道此事的杜专委和周院长却至今不查、不问,还指示人做了一套假案卷,这是对司法尊严的公然羞辱。
我个人断定,案卷丢失.一定是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结果。
首先,盗窃者目标明确、用意明显。一审和二审卷一同存放,却只丢失了二审卷。二审卷是最高院的诉讼卷,共中记录了合议庭对此案合议意见的笔录、领导过问案件的记录说明以及报给领导审阅的该案拟处理意见等内容。二审卷丢失的后果是:l、对领导过问案件的行为无从查证,无法全程留痕;2、二审卷丢失,不涉及一审法院,补卷的操作在最高院范围内即可完成;3、此前有悖于领导意图的合议庭意见全部消失,给日后案件审理另起炉灶创造了条件;4、案卷丢失,作为直接责任人本人自然不再适合担任案件的承办人;5、此事对依法办案的合议庭成员及民一庭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对最高院的全体法官都是一个暗示:对领导的指示,法官断案时必须言听计从,否则会麻烦不断。
其次,盗窃行为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在最高院封闭的环境内,盗卷行为后果严重,且必将败露。敢于铤而走险者,应当是能够把控结果的人,而且作案团体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定非常密切。杜专委与周强院长是大学、研究生同学,且多年来一直交往甚密;程庭长无论担任民庭副庭长还是庭长,都是在周院长的斡旋和直接安排下才实现的,且周院长母亲还是程庭长的老师。
如果卷宗被盗与周院长无关,他一定会将此事彻查到底,绝不会这样不了了之。
院领导中,只有周强院长对本案多次提出毫无底线、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杜专委则事无巨细地向周院长汇报,合议庭成员都很清楚。在承办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这一司法责任制“紧箍咒”束缚下,作为承办人,我对院领导明显违法的处理意见依法进行了记录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只不过我做梦也没想到,他们如此胆大包天,手段如此阴险狠毒,直接釜底抽薪地把案卷给偷盗了。
(五)领导指使伪造案卷
由子丢失了卷宗,我本人不宜再担任该案的承办人,便主动要求回避,请求庭里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领导当即向杜专委汇报,我的请求很快被批准。没过几天.我就听说庭里安排合议庭另行补订了一套二审正卷和副卷。至于是如何补订的,补订进去的内容都是些什么,因为我不再是该案的承办人,所以也就没有具体去过问。
案卷丢失的谜团始终没有解开,尽管这个案件我不再承办,但我始终关注该案的进展。
2018年1月此案宣判后,孙延平亲口告诉我,最后判决的结果,她作为合议庭成员,竟然没有参加过合议。
陕西高院刚刚开始执行该案,最高法院民一庭主动提出了“本案判决没有执行内容”的报告,周强院长批示后,我院执行局随后通知了陕西高院执行局.这种掩耳盗铃的作法,与之前想通过发回重审把矛盾转移到陕西省政府的意图,形成鲜明的对比,其背后不可告人的目的
昭然若揭。
一场长达12年的旷日持久的纠纷,一起被煤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一份被烙印了保护产权标签的判决,就这样在“胜诉”的名义下,被司法裁判者的上司以娴熟高超的技巧化成了一纸空文,不仅实现了长官意志,而且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理山西某矿厂出资权益纠纷一案的遭遇
在第二起案件中,当事人意图通过重金贿赂我,被拒之后我院纪检组干部直接出面过问案件;袚我再次拒绝后,个别领导干部竟假公济私,采用纪检手段以泄私愤,直接对我打击报复陷害。
(一)当事人图谋向法官巨额行贿
2012年,我负责审理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采矿厂出资权益纠纷的二审案件。原审被告方王永安曾托多人向我说情,恳求我尽可能多维护他的利益,并明示可以给我几千万元好处,我当即拒绝。
(二)最高院纪检干部违纪插手案件
不久之后,时任最高法院纪检组办公室主任闫长林(已退休)通过时任我庭副庭长程新文,指示我到闫的办公室汇报该案。我当即心生疑窦,纪检组同志怎么会干预司法呢?迫于无奈,我还是到了闫的办公室,向他汇报了该案的基本事实、审理过程及拟处理意见。
闫听完汇报向我透露,我院某领导(他未透露具体姓名)也非常关注此案,希望我能多考虎王永安这一方的诉求,尽可能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我当场表态很难办到,井告诉闫,王永安一方的诉求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很难站住脚;王永安为达到胜诉目的,曾通过他人向我许以重金,已经被我拒绝;更为恶劣的是,他还采取诬告陷害的卑鄙手段通过公安机关将王见刚抓捕入狱,逼迫其在狱中写下同意转让采矿厂的承诺。
闫听完情况汇报后表情冷峻,委婉地劝我:“你书读得太多了,都不懂得人情世故了,还是回去好好考虑吧,不要太书生意气。”
过了大概一周,闫又打电话要求我再次去汇报该案。在他的办公室,我再次明确告诉他,无法按照他希望的结果判决。
闫很不高兴,再次让我回去好好考虑,并让我一定要从多个角度好好想想,千万不要鲁莽行事。
即便如此,无论是在判决前还是在判决后,我都没有“世故”地向闫报告案件的结果;二审判决后不久,王永安就给我打电话威胁我,要给我苦果吃,让我走着瞧,并说他的案子很快就会到最高院给改过来。
我当时想,当事人大都会因为败诉而心情不畅,说一些气话大话无非就是发泄一下心中不满,何况我是依法作出栽判,没有任何不廉洁的行为,所以问心无愧,也就没有把他威胁的话放在心上。
不久,我所撰写的该案判决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选中,刊登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成为全国法院栽判文书的范例。始料未及的是,王永安的威胁远不是语言上的恐吓,反而一语成谶,让我面临了人生的厄运。
(三) 最高院纪检组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1、出动数十名法警违法抓捕。2013年,在最高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出版社领导明确同意下,以出版社名义举办培训班,邀请我为部分地方法院授课,并许诺支付我相应的高额酬劳。我为其中两期培训班提出了授课内容的具体建议,自己也进行了全天授课,获得报酬11万元。
2014年6月,我院纪检组即以我参与举办培训班并授课构成“非法经营”为由,每天对我展开密集调查、讯问。
2014年6月17日上午,纪检组传唤我过去说明情况。之前庭领导已指派我17日下午去江苏宿迁沭阳县给江苏省三级法院法官讲课,就“非法经营”问题说明情况之后,我请示纪检组是否可以依约去外地授课,他们商议后回复我可以去。征得他们的同意,我于当天晚上到达沐阳准备笫二天讲课。
就在当晚,时任我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现退休)和纪检组副组长何莉(现任我院监察室主任,正局职)在未经纪检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下以最高法院纪检组的名义,给时任江苏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打电话,告知许前飞,我犯下了极其严重罪行,要求江苏高院对我采取最严格、最紧密的抓捕行动,并要求派出大量司法警察协助,防止我逃跑。江苏高院不敢有丝毫怠慢,许前飞在南京亲自指挥,责令宿迁中院院长汤晓夫率领至少几十名法警将我从宾馆抓捕到沭阳县法院院内予控制.我院纪检人员对我连续审讯了一个晚上,未有所获。第二天,我院纪检又派江苏法院法警将我押回北京,关押在人民法院招待所,继续逼迫我交待莫须有的问题,并采取不让睡觉、恐吓威胁的刑讯逼供方式。很快,全国法院系统都知道了我出了大事了。
2、徇私枉法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张廷南与何莉同样在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又擅自指令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他们甚至把我的所有银行胀户、卡号及财产线索全部调出,让我交待每一笔转账汇款的原因,试图查出任何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线索或者问题。查不出任何问题又不能因讲课将我长期关押的情况下,他们只好极不情愿地把我放了出来。经过连续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取证,最终他们未查出我有任何违法犯罪和违反党纪的问题存在。
3、收益上缴和纪律处分。对于我在培训班中授课的11万元酬劳,我院纪检组责令我全部上缴,并称其为“非法所得”,但未给我出具任何收据;井以我违反规定经商为由,拟给子我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的建议。2015年4月,周强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了
给我上述处分的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受到处分之后,最高院于2015年6月才出台了《关于规范对外业务交流、接受采访和社会兼职的规定》,开始规范对外授课、业务交流活动。在此之前,我院根本就没有任何明文禁止的文件规定。
(四)抓捕是为案件再审创造条件
给予我上述两个处分的目标,是想查出我有经济问题,进而推翻该案二审判决,以实现王永安及其背后利益集团荻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果然,如王永安所言,他的案子通过我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于松波、审判员缇将该案提起了再审。再审中,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了该案,我作为原审案件的承办人汇报了该案,并且据理力争,最终,审委会还是维持了二审判决,王永安仍然败诉。
我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后,审判监督庭应当作出维持二审判决的判决,令人疑惑不解的是,至今快三年了,该判决还未送达当事人。
三、我的一点体会和希望
就我审理的这两起涉及矿产案件的遭遇可以看出,当前司法环境并非时时处处风清气正。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2年,从一名农家子弟、地方基层法院法官走到今天,经历了艰辛的奋斗过程。在求学过程中,我不仅取得了商法学博士学位,还是金融学、经济学的博士后,是目前全国政法系统唯一的“双博士后”。
我希望能以自己所学,为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此我尽己所能,恪尽职守,先后荣获国家奖2次,部级奖励14次,2013年,我获得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2014年,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
“五四青年奖章标兵”;2016年,被评为首都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作为一介书生,我只求凭良心办案,并无名利场上的野心和抱负。但我做梦也没有想到,我的学养和坚持把自己“错误”引向不测之渊,就因为没有对领导唯命是从、没有枉法裁判而遭受如此不公的待遇。
目前,陕西“千亿矿权争夺案”案结事未了,杜万华、程新文知道自己惹下大祸,盗窃案迟早要暴露在阳光下的。轰近他们又慌忙开始“修补案卷”,并且还多次恐吓我,言语间透露出对我的行踪了如直(指)掌。一想到案卷被盗,背后还不知道有多少不可告人的黑幕,一旦事情败露,我担心他们栽赃陷害,故伎重演违法抓捕我,甚至有朝一日干出“杀人灭口”之事也未必不可能。
我希望纪检、监察机关以案卷在最高法院办公区离奇丢失为调查切入点,深挖这一卑劣行径背后以权谋私、以权弄法的利益集团,割掉深藏于最高法院肌体上的恶性毒瘤,真正树立起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谨致
敬颂
汇报人:王林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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