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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高专发布《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评估》


2022-08-31 时刻新闻 |  国语 |  粤语 【字号】

8月31日,联合国消息 - 联合国人权高专今日发布《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评估》,评估肯定了中国新疆发生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要求中国立即释放所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任意剥夺自由的人。

以下是联合国人权高专的具体发现和建议:

在政府实施反恐和打击“极端主义”战略的背景下,新疆发生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这些战略和相关政策导致了对广泛人权的严格和不当限制的连锁模式。这些限制模式的特点是带有歧视性成分,因为潜在的行为通常直接或间接影响维吾尔人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社区。

正如本评估所记录的,这些侵犯人权行为源于国内“反恐法律体系”,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的角度来看,该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它包含模糊、广泛和开放式的概念,在有限的保障措施和缺乏独立监督的情况下,让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和应用广泛的调查、预防和强制权力。该框架容易受到歧视性应用,实际上至少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所谓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VETC,新疆集中营)和其他设施中,维吾尔族和新疆其他主要穆斯林社区成员的自由被大规模任意剥夺。即使VETC系统的范围已经缩小或如政府所声称的那样结束,支持它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似乎有一个平行的趋势,即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发生的监禁数量和时间增加了,这表明剥夺自由拘留的重点已转向监禁,据称理由是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

被关押在所谓的VETC设施系统中的人的待遇同样值得关注。关于酷刑或虐待模式的指控,包括强迫医疗和不利的拘留条件,是可信的,关于个别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的指控也是可信的。虽然现阶段的可用信息无法让人权高专办就此类滥用行为的确切程度得出确切结论,但很明显,VETC设施的高度安全化和歧视性,加上获得有效补救或当局监督的机会有限,为此类违法行为大范围发生提供沃土。

VETC和其他拘留设施中的任意拘留制度和相关的虐待模式是在维吾尔族和其他主要是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成员受到更广泛歧视的背景下发生的,基于这些群体的个别成员的安全威胁。这包括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广泛、任意和歧视性限制,违反了国际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宗教身份和表达以及隐私权和行动权的不当限制。通过强制和歧视性地执行计划生育和节育政策,有严重侵犯生殖权利的迹象。同样,有迹象表明,旨在减轻贫困和预防“极端主义”的劳工和就业计划,包括与VETC系统相关的计划,可能包含基于宗教和种族原因的胁迫和歧视因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描述的政策和做法超越了边界,使家庭分离和人际接触,同时给受影响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家庭造成了特别痛苦,而对散居社区成员公开谈论在新疆的经历的恐吓和威胁模式加剧了这种痛苦。

人权高专办目前掌握的关于政府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及之后可能在新疆实施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声明的信息也引起了国际刑法的关注。根据法律和政策,在限制和剥夺更普遍的个人和集体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对维吾尔人和其他主要穆斯林群体成员的任意和歧视性拘留的程度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

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确保所有法律和政策都符合国际人权法,并迅速调查任何侵犯人权的指控,确保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应立即释放被任意剥夺自由的个人。由于严重违规行为继续和再次发生的条件仍然存在,因此也必须迅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权状况也需要政府、联合国政府间机构和人权系统以及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紧急关注。

人权高专办感谢政府和其他机构与其分享新疆局势方面的信息。过去几年非政府组织、研究人员、记者和学者完成的大量研究(并由人权高专办独立评估)也促进了这一评估。人权高专办对愿意与人权高专办分享经验的受害者和证人深表感谢,尽管他们自己和亲人可能面临风险。

人权高专办建议中国政府:
(i) 迅速采取措施释放所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任意剥夺自由的人,无论是在职业培训中心、监狱还是其他拘留设施;
(ii) 紧急澄清其家人一直在新疆寻找亲人信息的个人的下落,包括提供其确切位置的详细信息,并建立安全的沟通和旅行渠道,使家人能够团聚;
(iii)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安全、反恐和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法,并紧急废除所有针对维吾尔人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少数民族,特别是那些导致本评估详述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少数民族;
(iv) 迅速调查关于在VETC和其他拘留设施中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关于酷刑、性暴力、虐待、强迫医疗以及强迫劳动和拘留期间死亡报告的指控;
(v) 作为优先事项,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
(vi) 确保在线和离线监控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测试,包括国家安全问题,并且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vii) 与国际劳工组织和社会伙伴合作执行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第111号和第122号公约提出的建议,包括允许派出技术咨询团,以及执行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关于强迫劳动和2014年议定书;
(Viii) 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和赔偿;
(ix) 通过提供数据和信息,澄清关于清真寺、圣地和墓地被毁的报告,同时暂停所有此类活动;
(x) 立即停止针对维吾尔族和国外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及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家庭成员的倡导活动进行的一切恐吓和报复;并确保所有公民,包括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都可以持有有效护照往返中国,而不必担心报复;
(xi)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xii) 作为优先事项,请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和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对中国,包括新疆进行不受限制的国别访问;和
(xiii) 继续与人权高专办接触,以便进一步评估情况;并为人权高专办的进一步访问和新疆人权问题的技术交流提供便利,以跟进高级专员的访问。

人权高专办仍可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提供支持和建议。

人权高专办建议工商界:
(i)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履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规定的在各种活动和商业关系中尊重人权的责任,包括加强人权尽职调查,并对此进行透明报告;和
(ii) 加强参与监视和安全部门的公司的人权风险评估,包括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能导致或促成不利的人权影响,包括对隐私权、行动自由和尊重非-歧视。

人权高专办建议国际社会支持为落实这些建议而在新疆地区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各国应进一步避免将有被驱回风险的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遣返中国,并向其所在国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

英文原文:OHCHR Assessment of human rights concerns in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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