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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製造紅色恐怖 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被判刑


2021-07-28 时刻新闻 | 聽新聞 國語 | 聽新聞 粵語 【字號】

7月28日,據美國之音香港報道,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星期二下午裁決。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23週年及國安法實施第壹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摩托車),衝過警方防線併撞倒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3項罪名。

案件經曆15日不設陪審團的審訊後,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最終裁定唐英傑煽動分裂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押後星期四處理求情及判刑,兩項罪名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及終身。

有學生組織表示,判決令“光時口號”在香港變成違反國安法,擔心國安法的紅線不斷擴大,更多人可能以言入罪。

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製訂的《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深夜透過《基本法》附件叁,直接引入香港實施,至今超過壹年,首宗國安法案件星期二(7月27日)下午裁決。

國安法首名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案情指,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23週年及國安法實施第壹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摩托車),在灣仔越過3道警方防線,併撞向警員,導緻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警方拘捕,至今還柙超過壹年。

律政司其後以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中國)”,以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起訴唐英傑,今年6月底案件正式開審前,加入“危險駕駛緻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爲“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經曆15日不設陪審團的審訊後,負責審理案件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最終裁定唐英傑煽動分裂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押後星期四(7月29日)處理求情,有機會同日判刑,兩項罪名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及終身。

判辭指光時口號具分離及港獨主張

法官杜麗冰在庭上讀出判辭撮要表示,考慮到被告在案發時展示有中英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旗幟,法官認爲相關行爲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亦都明白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即是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判辭提及,當被告這樣展示口號,他是刻意要與他人溝通、刻意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口號是被告當時的政治主張,而被告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電單車(摩托車),最終撞入警員防線當中,法官認爲是有意挑戰警方,而警方是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象征;被告的行爲涉及對他人的嚴重暴力,亦是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被告的行爲是要威脅實施政治主張。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不用處理危險駕駛導緻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交替控罪。

本案其中壹個爭議重點在於,2016年由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競選立法會議員時提出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簡稱光時)口號,是否具有主張香港獨立、分離中國的意思,審訊時控辯雙方都有傳召曆史學、政治學及傳播學背景的專家證人作供,分析“光時口號”的含意。

法庭的判辭認爲,辯方兩名專家無排除“光時口號”其中壹種解讀是港獨,因此認爲,相關口號結合唐英傑的犯案情境,可理解爲港獨意味及帶有政治目的。

判辭中有關“恐怖活動”罪的部分,法庭表示,即使“光時口號”併不解作港獨,但是根據辯方專家報告,也可代表取回失去以及根本性改變香港的意思,法庭認爲“光時口號”也有政治目的,裁定相關意圖是脅迫公衆,嘗試遏製或打壓反對聲音,法庭更形容這是“威嚇社會部分人就等同威嚇全社會”。

學生組織憂國安法紅線擴張成紅海

現年16歲、下學年升讀中學五年級的學生組織“中學時政”發言人michael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本案的判決令“光時口號”在香港變成違反國安法,批評國安法實施超過壹年以來,香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大幅收窄,有如中國大陸多了壹些“禁語”。

michael說:“即是在國安法立法之後,其實我們都能夠看得到,是香港的言論自由的空間,或者是集會自由的空間都收窄了很多,無論是因爲國安法也好、又或者(疫情)限聚令,或者其他種種不同的措施都好,今次(裁決)對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個口號的解讀。其實將這壹句口號、令到它在香港變成壹句違反國安法的口號,其實即是令到它的地位變到好像中國大陸叫‘結束壹黨專政’、要‘建設民主中國’這樣,即是其實是香港多了很多、即是多了壹個‘禁言’是我們不能說的。”

michael表示,今次的裁決對“光時口號”立了壹個先例,他預料國安法的紅線不斷擴大,其他社運口號都可能成爲禁語,更多人可能以言入罪。

michael說:“同時間我們不能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時候,這樣是不是我們去讀曆史的時候,可能以前孫中山搞革命、光復會是什麽、復興會是什麽,能不能講學呢﹖這樣是不是‘隔離(壁)’民建聯說要‘變革香港’,其實這些口號會不會又是即是類似性質。同樣性質的,是不是又不能說呢﹖即是其實現在國安法立法,然之後在壹些沒先例的案件,例如今次這宗案件,就立了壹個先例,就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會違反國安法,遲些會不會有其他的口號,又被判會違反國安法這個罪名呢﹖例如可能‘五大訴求、缺壹不可’這樣,可能現在2021年都還能說,會不會去到2022年就會變了做壹個被禁止的口號呢﹖”

國安法實施後自我審查

michael坦言,去年6月30日深夜《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他們的組織寫文宣或者社交網站帖文的用詞都會自我審查,儘量避免使用壹些有關獨立、自決之類的“敏感詞”。

michael說:“這個政權存在着很多的不公義,現在將這些紅線愈收愈窄,可能變成壹個‘紅海’樣。其實是會讓我們寫這些論述、寫這些社會評論,是會讓我們作出更加大程度的自我審查,即是可能在去年國安(法)立法之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8個大字,其實我們已經是儘量避免少說、少用,又或者可能是壹些關於獨立、前途自決、民族自決等等的用詞,我們都會儘量去避免。可能在今次正式在法律上面,將這8大字納入是違反國安法的行列,可能我們亦都會、不單是我們,可能其他學生組織都是,會是有進壹止的自我審查,因爲爲了是保障我們組織其他同學的安全。 ”

希望留在香港“講真話”

記者問及,國安法實施超過壹年以來,多個本土派及民主派的組織甚至政黨相繼解散或者停止運作,michael有沒有擔心學生時政也有可能被當局取締﹖

michael回應表示,國安法的紅線難以觸摸,他有擔心組織可能會被當局取締甚至被拘捕,但他希望堅持留在香港“講真話”。

michael說:“其實都擔心的,因爲始終國安法那條界線是不肯定,它有很多很模糊的紅線存在,其實我們作爲壹個學生組織的時候,我們的初心是希望讓現在這個充滿着假話的社會,即是很多維穩的詞語、很多隻是顯示共產黨好的壹面的壹些詞語,又或者是不同的教才在學界出現 -- 無論在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學都好,我們希望這個社會能夠繼續有壹群的學生,是保持着講真話、是不會去懼怕這個強權的打壓,繼續去幫學生去發聲,繼續去將真實的曆史,繼續去將真實在發生的社會事件,如實地呈現給學生看。”

學者批法庭傳召專家解讀光時口號沒意義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對於法庭裁定唐英傑兩項國安法罪名成立併不意外,他批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高調傳召專家證人解讀“光時口號”的含意,其實併沒有意義,他認爲難以真實反映相關口號在當時社會上的真實情緒。

鍾劍華說:“法庭的裁決就不意外的,國安法法官都是循着既定的‘戲軌’做事情,如果妳留意到法庭在那個(審訊)過程裏面,煞有介事地找壹些專家,去對這8個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作這個解說,過程就真的有點荒謬的,即是老實講,對壹個字詞的解說,怎可能會有壹個固定的、單壹的、不變的壹種方式呢﹖而且當時香港處於壹種怎樣的情緒大家都知道,而大家講這句說話的時候,根本就帶有不同的想法,講的人相當之多,所以現在這種解說就很有問題,無論這位控方的專家講得多麽牽強,亦都不論即是辯方的專家講得多麽有道理,大家自己看過就有判斷。”

鍾劍華表示,法庭的裁決不會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亦不能夠禁絕社會上使用其他口號的可能性,他認爲可能會爲管治帶來更大的傷害,將來同類案件審理時可能要不斷傳召專家證人作供,不斷重復這種意義不大的審訊方式。

鍾劍華說:“現在的結果法庭都是跟壹個已經早就、好像早就已經預定了的壹個、即是路徑去作出這個選擇,我覺得沒什麽的,大家不叫這個口號就叫其他口號吧,妳無可能將所有可能性全部包含在內的,所以我覺得香港人自己懂得處理的。”

湯家骅指本案裁決對其他案件有約束力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骅表示,對法庭的裁決不感到詫異,他又表示,裁決對其他案件有約束力,但要視乎各案中的個別環境證供。湯家骅表示,法庭已經表明“光時口號”具有分裂中國的含義,裁決對其他案件有約束力,包括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牽涉發表煽動文字的案件。

不過,湯家骅強調,本案裁決對其他案件的約束力併不能壹概而論,他相信法庭會審視每宗案件的環境證供,例如當時的社會氣氛、現場其他人的反應等。他又認爲,有人展示或叫喊“光時口號”就是犯法。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受電話恐嚇

香港多家傳媒星期二晚報道,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下午就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裁定被告唐英傑罪名成立之後,司法機構當日下午約5時即接獲電話恐嚇,壹名男子緻電杜麗冰法官,電話接駁到壹名職員後,涉案男子即破口大罵杜麗冰表示,他會“放炸彈炸妳”,之後又責罵其餘兩名法官表示,他會“斬死妳哋(們),將妳哋(們)放血”。

香港警方表示,星期二下午約5時45分接獲中區金鍾道壹名法院職員報案指,其辦公室受電話滋擾及恐嚇。案件暫列刑事恐嚇,交由有組織罪案及叁合會調查科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

對於有法官判案後遭受恐嚇威脅其人身安全,律政司回應時重申,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必嚴格依據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併受到《基本法》第85條保障,獨立地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

律政司表示,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併威脅其人身安全,香港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卑劣惡行,警方會將不法分子早日緝拿歸案,保障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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